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5]9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8
实施时间: 2005-4-2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提高认识,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好《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解决“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