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5]23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0-26
实施时间: 2005-10-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深圳香港中旅货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咨询函收悉。对提出的发票填写人民币、外汇金额问题,经研究和请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明确如下: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应在发票金额的大小写栏填写人民币的结算金额,如涉及外汇收款,则在备注栏注明外汇种类和金额(小写)。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