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6]123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4
实施时间: 2006-7-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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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及个人,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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