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09]12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8-25
实施时间: 2009-8-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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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特定纳税人”范围外的其他纳税人,凡是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对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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