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单位车辆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地[2009]2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5
实施时间: 2009-9-15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0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2009年度单位车辆、船舶车船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纳税期限与地点
  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纳税人应向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3日)。
  二、机动车停驶期间减征车船税的规定及办理事项
  (一)减征范围及减征标准
  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