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发[2009]150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4
实施时间: 2009-7-1
失效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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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建筑业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
  (一)我市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从事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执行:
  1.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跨区、县(市)从事以上业务的纳税人按新签订的合同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9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执行到期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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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