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09]22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0-20
实施时间: 2009-10-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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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发改价格[2009]2489号通知精神,我局对该通知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零售指导价格(见附件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件所列价格。
  二、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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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青霉素等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