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外经贸计财调字[1994]303号
发文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时间: 1994-6-7
实施时间: 1994-6-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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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4]财商字第251号转发给你公司,请你公司及时通知所属分公司,并认真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你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经营原油出口利润,仍由你公司按季集中上缴我部,由我部与财政部清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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