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7]9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8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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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具备的条件
  (一)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的工业企业。“四残”是指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肢体残疾,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企业安置外县(市、区)残疾人员就业的,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民政、残联部门同意。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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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国税发[2007]14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0
实施时间: 200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