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商字[1996]7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文时间: 1996-4-19
实施时间: 1996-4-19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
  国家储备棉是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储备棉的宏观调控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减轻国家储备棉承储企业的负担,调动承储企业的积极性,确保国家储备棉的安全、完整,真正发挥国家储备棉的宏观调控作用,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0月 1日起,由中央财政垫付国家储备棉的保管费用,储备棉出库时相应收回,上交中央财政;同时,地方财政和承储企业不再负担国家储备棉的保管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对有关省(区、市)国家储备棉保管费用情况的调查,考虑以后年度可能增加......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