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6]20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8
实施时间: 2006-4-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2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876号)下发后,各地能按区局提出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但在税收清理检查中仍发现一些骗税案件,应引起各级国税机关的高度重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预防和遏制骗税案件的继续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于区内海关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第五联),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在每月月底前下发给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抵扣的属区内海关开具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第一联)与第......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