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经贸资源[2001]70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1-5-22
实施时间: 2001-5-22
失效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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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促进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两年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思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经贸委。
  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范办理程序,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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