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办发[2001]92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1-11-27
实施时间: 2001-11-2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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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2001年10月19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发展途径,形成了特殊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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