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8]5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8-9-3
实施时间: 1998-9-3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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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规定,现将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的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抵”调库增值税由调库税务机关单独设置统计台帐,根据正式调库通知和出口退税主管部门提供的分经济类型“免、抵”调库数登记反映,税收会计对此不进行核算,但免抵收入应纳入税收收入之内,据以进行计划考核和对外反映。
  二、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纵栏“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退税”项目下增设“免、抵调增增值税”项目;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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