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驻邕领事机构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07]1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5
实施时间: 2007-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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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我国与东盟各国友好往来日益密切,部分东盟国家已在南宁设立领事机构,同时提出了领事机构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10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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