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有关征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函[2007]93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31
实施时间: 2007-10-3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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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提高车辆购置税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车辆征税审批工作的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现对车辆购置税免(退)税、特殊计税价格的车辆征税审批程序调整如下:
  一、关于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车辆征税的审批权限问题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业务接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4]801号)中规定:免税、退税、特殊计税价格车辆征税(包括底盘车架更换车辆、免税条件消失车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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