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46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30
实施时间: 2009-10-1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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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由主管区局负责。
  二、各区局作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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