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进出口代理业纳税人使用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字[2008]5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4
实施时间: 2008-5-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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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从事进出口代理业纳税人使用发票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2008〕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26号)第五条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是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是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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