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施工队伍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二[2000]1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23
实施时间: 2000-7-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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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队伍税收管理,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按照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建筑施工队伍的有关税收政策,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建筑管理站对持有本市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建筑施工队伍,对其取得的收入,按7%的综合负担率代征税款。
  二、对未持有上述税务登记证的建筑施工队伍,无论由各区、县建筑管理站代扣,还是到地税分局窗口开票,对其取得的收入,均按9%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
  三、调整税率增加的税款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列入市级收入。
  四、此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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