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征[2004]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
实施时间: 2004-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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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领购饮食业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一律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 款。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不能向其发售填开式发票。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饮食业纳税人如申请领购定额有奖发票,购票时必须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2.45%为所得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中减除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的所得税。
  三、实行定额有奖发票后,对原实行“定额加票”缴纳税款的饮食业纳税人,各地税分局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纳税定额。
  四、纳税人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按规定征收税款并收取发票工本费。
  各分局对纳税人已购未用旧版定额发票,应按规定进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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