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收多收社会保险费退款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社[2002]1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2-2-4
实施时间: 2002-2-4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6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加强监督,根据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审核确属重收多收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应退还参保单位和个人。经研究,暂作规定如下:
  退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的通知统一办理,资金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异地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户”中垫付,已退款的金额在报送下一次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计划时一并申请下拨归还“异地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户”基金。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