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1]193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28
实施时间: 2001-8-1
失效时间: 2012-7-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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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为配合广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管理的举措,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发票使用,经研究,决定增设《广东省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个人出租房屋发票”,见附件),该发票自2001年8月1日起启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出租房屋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的单位(以下称:代征单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辖区征收分局申请领购。代征单位设立的“办证点”需开具发票,由“办证点”向代征单位领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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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广东省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jpg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7-13
实施时间:2012-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