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09]3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16
实施时间: 2009-3-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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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精神,本《通知》发布前我区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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