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经贸循函字[2009]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9-27
实施时间: 2009-9-27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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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经贸委(经委、青岛市发改委):
  为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确认时间
  原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确认工作的通知》(鲁经贸循字〔2009〕88)号)中的确认时间调整为:企业于1月底前按照市、县(区)有关规定,逐级递交确认申请材料,市经贸委(节能办)会同财税部门于2月底以前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环境保护专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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