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人厅发[2004]10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4-10-23
实施时间: 2004-10-23
法规类型: 税务师考试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3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