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6]4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13
实施时间: 2006-11-13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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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自2006年度起,恢复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具体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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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