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2006]47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27
实施时间: 2006-11-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年所得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并明确以下几项特殊情况的计算口径:
  (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