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8]3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7
实施时间: 2008-3-27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分别明确了全省地级城市和县(市)应税所得率的执行标准(详见附件2),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24
实施时间: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