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5]7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0
实施时间: 2005-6-20
失效时间: 2010-12-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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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确定在10%-20%之间,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利润率不得高于3%的规定。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支持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治理沉陷区等重大工作,并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目前规定税负过高问题,同时有利于征管,形成和谐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环境。经研究,现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开发用地实行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单户开发面积在60-80平方米左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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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3
实施时间:2010-12-2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