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5-11-18
实施时间: 2004-1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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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西藏将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445元/月,470元/月,495元/月。拉萨市、山南地区、昌都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95元/月;日喀则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月;林芝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45元/月。
  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公告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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