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政发[2007]55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8-1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346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我区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我区农村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我区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