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政发[2007]56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8-3
实施时间: 2007-10-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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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区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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