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非[2006]5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2-14
实施时间: 2006-2-14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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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省级批准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费用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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