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际[2009]7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23
实施时间: 2009-10-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95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本市确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各区县税务分局和市直属三、七分局。
  二、各分局应在次年的2月底之前,向市局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