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具体征收规定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一[1995]5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1-20
实施时间: 1995-1-1
失效时间: 2009-8-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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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沪地税地(95)52号《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中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精神,现就征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企、事业单位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从受让方取得的补偿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是指企、事业单位将原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以土地批租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外商用于开发外销房产项目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补偿收入。其显著特征是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外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外商将出让金的30%支付给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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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法[2009]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6
实施时间:2009-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