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55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7
实施时间: 2009-9-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日常征管实际,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税负率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企业情况进行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变动幅度超过(±)50%(含本数)的视为异常。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经过评估指标异常且疑点不能排除的纳税人移交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