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53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4
实施时间: 2009-9-1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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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韶关、梅州、阳江、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74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减免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环资〔2009〕743号
有关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有关企业:
  根据《转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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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2009年第一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