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大中型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09]4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9-8
实施时间: 2009-9-8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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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大中型企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快速推进,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由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构成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要求其他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见附件1)在3年左右执行。之后,财政部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碰到的问题,先后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为了规范我区大中型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区各大中型企业要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现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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