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8]20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7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7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22号,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制定《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方案》(见附件3)。为了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下称居民医保费)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时间和范围。从今年7月1日开始,我局负责征收居民医保费。征收范围覆盖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
  二、征收模式。采用委托商业银行代征的方式。代征单位按照市局提供的应征数据,通过营业网点柜台、自助终端、网上银行、批扣等现有的各种渠道进行征收,并负责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4.《委托代征协议》.doc    
5.《代收费凭证》.doc    
6.《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征费明细表》.xls    
7.《银行代征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汇总申报表》.xls    
8.《广州市居民医保费缴费证明》.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