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53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5
实施时间: 2009-9-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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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珠海、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地区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试点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让企业深入了解国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出口退(免)税的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打消试点企业的顾虑,促使企业尽快开展人民币结算贸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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