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燃气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如何开具发票的复函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9]5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9
实施时间: 2009-9-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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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物业管理协会:  
  你会《关于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发票的紧急报告》(厦物协[200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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