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水利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按”专业批发”标准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函
发文文号: 穗水函[2003]18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8-22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3-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1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和《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99号)规定,经核定,本文附件所列广州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堤围防护费按“专业批发”标准)(即按销售收入的0.5‰)计缴。
  附件: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