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厅发[2004]1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11
实施时间: 2004-2-1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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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问题
  (一)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各类加工型企业在2005年底之前新增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即可按招用人数和被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为3年。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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