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03]128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3-9-22
实施时间: 2003-11-1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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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公平牧业税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牧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饲养、收购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牧业税的征收范围是:牛(奶牛)、马、骆驼、绵羊和山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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