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人员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6]1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3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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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我区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雇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用人合同、代表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业务;2、保险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营销人员承担并缴纳社保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保险营销员为非雇员。
  二、保险营销人员(雇员)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保险营销人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后,依照“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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