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06]13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0
实施时间: 2006-4-2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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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总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实施换证。新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启用在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2007年1月1日后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1月1日至7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也要换发新证,但不收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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