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地税发[2008]32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6
实施时间: 2008-3-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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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财产保险机构:
  现将《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纳税人未缴纳或者少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向纳税人补收,不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不加收滞纳金。对2007年1月1日前未缴纳或者少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附件:1.限期申报缴纳车船税通知书
  2.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ΟΟ八年三月六日
  陕西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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