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09]20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9-2
实施时间: 2009-9-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8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单位: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价[2011]240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1-10-18
实施时间:20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