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行使专项财务事项审批[审查]权限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91]财商5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1-12-18
实施时间: 1992-1-1
法规类型: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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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以下简称中企驻厂员机构)对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各地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作用,保证中企驻厂员机构正确行使财政部赋予的专项财务事项的审批(审查)权限,加强业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项财务事项审批(审查)权限(以下简称审批(审查)权限),系指各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根据财政部授权就地审核批准或审查上报财政部批复的中央企业在成本(费用)、税前利润中列支专项资金等业务事项,以及财政部明确规定由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批(审查)的其它专项财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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