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7]1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5-26
实施时间: 1997-5-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物业管理单位是以有偿服务方式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业主、住户(以下简称客户)的委托,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通知对我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已作出明确规定。但物业管理单位受客户委托,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同时,也代一些单位代收代付费用,且名目繁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处理意见的精神,对物业管理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物业管理单位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一切收费,原则上均应全额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